日前, 市劳动保障局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27号)。 调整范围和对象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70%乘以待遇率。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7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06年12月31日前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劳社[2007]2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次待遇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林玮 韩雷· |